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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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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师市金融办,喀什、霍尔果斯经开区兵团分区财政局

  为规范兵团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使,确保依法行政,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兵团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111日                       

     

兵团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兵金规[2022]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管理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内,对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给与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逾期不改继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一年内实施累计3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倍数)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从轻处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倍数)至[Y+(X-Y)×30%]以下;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倍数)。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第十三条 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并进行核实,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全面具体告知。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依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兵团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