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金融办,兵团直属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度兵团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时间和范围
(一)年审时间。年审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进行,其中包含初审整改的时间。
(二)年审范围。兵团辖区内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经批准设立并已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 年审步骤
(一)融资担保公司自审(2020年4月1日-4月30日)。各师市金融办组织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年审,监督其选聘经营规范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指导其做好自审工作。各融资担保公司完成自审后,应按照《兵团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年审规范》(以下简称《年审规范》,详见附件2)中年审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准备2019年度经营报告、年审报告书、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年审材料(详见附件2),依次装订成册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所在师市金融办。兵团直属有关机构下属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兵直担保机构”)年审材料直接报送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各师市金融办初审(2020年5月1日-6月30日)。各师市金融办要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监管法规规定及《年审规范》要求,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年审材料和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开展实地检查。对存在“年审标准”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各师市金融办应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经整改符合规定的,年审结果为“合格”,但在年审报告中须注明为“整改后合格”。各师市金融办应在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师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栏中提出明确的年审意见(合格、整改后合格或不合格),形成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总体情况报告(含整改情况、年审意见等),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年审总体情况报告、各公司年审材料(单行)一并报送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2020年7月1日-7月31日)。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各师市年审意见及各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材料进行集中复审,对年审结果予以通报和公示,并将年审情况上报中国银保监会。对通过年审验收的公司,由我局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后发还各公司。
三、 工作要求
(一)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配合开展年审。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是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公司要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如实填报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对年审材料报送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甚至弄虚作假的公司,将予以追责。
(二)年审与整改同步进行。由于兵团辖区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经2017年度、2018年度年审发现的不合规问题需要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整改到位,因此,各师市金融办及各融资担保公司要将2019年度年审工作与2017年度、2018年度年审整改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督促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对照前两个年度年审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兵直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审和整改。
(三)师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师市金融办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高度重视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结合当前兵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做好公司年审工作。对因改革需要已明确进行工商注销且进入工商注销程序的公司,可不参加本次年审,但须将师市注销意见及注销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我局;对因改革需要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国有股份的公司,必须开展年审。要有效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
(四)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各师市金融办、兵团直属有关机构要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活动滋生土壤,要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和涉黑涉恶行为,净化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如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政法、公安部门对接,妥善处置,同时报备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林崇华 0991-289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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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度年审报告书
2. 兵团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年审规范
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