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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编辑: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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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在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兵团改革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营造互利共赢良好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层推进、分类实施原则。

第三条  兵团本级评价对象为开业1年以上(含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师市评价对象为向本师市提供服务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根据评分依据采用百分制评分。评价指标体系包含2类10项指标,其中经济贡献和服务质量指标60%,改革发展贡献度指标40%。(指标详见附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一)经济贡献和服务质量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兵团各类企业情况,积极建设金融服务机构情况,有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权重占60%。包括兵团国有企业,兵团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兵团国有企业,兵团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存量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新设金融服务机构;新设金融服务网点;兵团小额农户贷款投放额6个指标。

(二)改革发展贡献度指标。主要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兵团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贡献,权重占40%。包括金融发展投资贡献、团场经营性债务化解、国资国企债务化解、重大债务风险化解4个指标。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评定等级

第五条  经兵师两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认定,对兵团改革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对提供符合国家政策及兵团改革发展要求的融资创新模式,关键时候纾解辖内重大金融风险,解决急难融资需求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加分1-5分。

第六条  经兵师两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扣分,最高扣30分。

(一)不按照国家政策和兵团改革发展要求,违规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的;

(二)恶意抽逃资金,导致原本正常经营的实体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实体经济停摆的;

(三)处置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方式不当、措施不力,对兵团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兵团辖区金融秩序的;

(五)恶意造假,错报虚报评价数据信息,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的。

第七条  评价得分。某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得分=信贷支持情况得分+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得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得分+金融发展得分+防范金融风险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减分。(指标评分方法详见附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第八条  鉴于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性和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属性,评价得分如下。

某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得分=信贷支持情况得分×0.7+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得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得分+金融发展得分+防范金融风险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减分。(指标评分方法详见附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第九条  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得分的排名,确定其评价等级。其中,A级不超过6家,B级不超过15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为C级。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条  兵团财政资源激励。在不违反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兵团本级财政存款作为激励资源,存放在考评结果为A级和前6家B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方案一年一定,各师市参照实施。

第十一条  银政合作项目代理资格。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社保基金归集和代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托管(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兵团政府债券主承销商、兵团本级预算单位新开立账户、工资代发等,只向考评结果为A级和B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在此基础上,业务合作需符合相关业务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  兵团本级评价结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师市通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兵师两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综合评价打分、等级评定工作。初评结果反馈本级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无异议后按本办法落实资源激励工作,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每年执行1次,评价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一季度末公布上一年评价结果并组织资源分配。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关资料报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评价数据信息以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师市按照本办法对本师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激励评价,并在次年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和资源分配结果报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师市在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时,对兵团评价为C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给予资源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0日印发的《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评分表